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年5月 日在鹰潭市余江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刘文安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9年,我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时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扣“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牢牢把握“稳进、落实、提升”检察工作总基调,更新司法理念,忠实履行职责,强化自身建设,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实现新发展、取得新成效。
一、坚持服务大局,护航全区经济社会发展
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依法严惩,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26人、起诉62人,依法办理了贵溪江某和、刘垦“老年协会”等一批涉黑涉恶案件;注重“打伞破网”,起诉包庇纵容黑恶犯罪“保护伞”1人;结合专项斗争,积极推进“黄赌毒”专项整治,起诉35人。坚持提质增效,组建由院领导领办的检察官办案专班,创新“蹲点式”提前介入方式,对涉黑涉恶案件均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并实行“案件化”办理,所有涉黑涉恶案件均在一个月内起诉。坚持“打财断血”,合力追缴涉案资金1300余万元,查封房产店面23套、车辆23辆。坚持既不放纵也不拔高,在办理左某某等9人涉恶案时,监督立案2人、追诉2人,依法将恶势力犯罪“集团”定性改变为“团伙”,该案被省检察院评为指导性案例。
全力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办理骗取贷款、信用卡诈骗等涉众型犯罪17人;运用典型案例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提升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对我区金融行业进行调研,结合职能助推构建良性金融市场秩序。围绕服务精准脱贫,依法严惩坑农、害农犯罪,办理了销售伪劣种子犯罪2人,为56名被害农民挽回损失40余万元;开展司法救助助力精准脱贫,向3名生活困难的案件受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2万元;合力筹集84万元资金助力新农村建设。围绕污染防治,批捕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41人、起诉47人,办理生态公益诉讼案件31件,督促恢复林地面积300余亩、收缴补植复绿费190万余元、清理固体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580余吨。
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制定《关于加强协作服务保障非公企业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成立非公企业维权工作办公室,落实院领导挂点联系非公企业机制,开展法律宣讲、咨询服务12次。注重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如联合区工商联召开服务民营经济座谈会时,获悉某企业有财物被盗等情形,主动邀请区公安、环保、自然资源等部门召开座谈会,现场听取企业的诉求和建议,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和解决实际问题,受到企业的好评。坚持谦抑审慎司法,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开展涉民营企业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依法对6名民营企业从业者作出不捕、不诉决定。
立足办案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19件,帮助堵塞社会治安、重点行业领域管理漏洞。全面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要求,受理群众来信来访70件,全部做到“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实体性答复”。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进检察官以案释法,在办案中发出释法说理文书57份,化解矛盾30余起。在办理因划龙舟引发的彭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过程中,在区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合力化解两村多年积怨,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得到省、市检察院肯定。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选派10名检察官兼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举办防性侵、防欺凌、防网络犯罪等法治讲座22场次,向区教体局发出关于加强法治教育和校园安全管理的检察建议,助力平安校园建设。
二、坚持忠诚履职,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
着力做优刑事检察。依法逮捕各类刑事犯罪217人、起诉354人,依法不捕23人、不起诉34人。全面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等各环节的监督,监督撤案4件,提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3件,纠正漏捕1人、纠正漏诉6人,提起抗诉1件。发挥反腐败职能作用,积极落实监检衔接配合机制,优质高效办理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职务犯罪5人,同比上升66.6%,审查起诉了鹰潭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詹某某受贿案等要案。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办理案件212人,量刑建议采纳率82.1%,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13人次,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27人,全部得到采纳,王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被评为全国精品案件。
着力做精民事、行政检察。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19件,发出检察建议18份,采纳率100%。强化民事生效裁判监督,通过审查某医疗纠纷生效裁判案件,发现该案存在调解违法、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督促相关医疗机构退回5万余元医保金,挽回了国家损失。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精准落实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在办理桂某某拖欠7名农民工工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时,与区法院、区人社局合力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以此案为契机,与区人社局建立农民工讨薪信息共享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该案得到上级检察机关充分肯定,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
着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办理公益诉讼案件35件,同比上升34.6%;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3件,同比上升32%,行政机关积极行动、依法履职,一批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得到整治。针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安全问题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区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回应,投入1500余万元改造自来水厂,让群众喝上放心水。注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开展了“规范红石开采”“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等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督促整改采石厂53家、防治松材线虫病疫区林木5000余亩。聚焦食品药品安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规范网络餐饮、维护学生饮食安全、保障药品安全等小专项监督为重点,督促整治不合格网络餐饮店铺10余家、查处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药品1500余千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积极参与“双创”工作,开展“助力厕所革命·公益诉讼在行动”专项监督,推动整治设施陈旧老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厕20余座。我院公益诉讼工作在全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会议上作了交流发言。 三、坚持强基固本,加强检察队伍自身建设
强化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政法工作条例,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检视问题43条,已全部整改到位,全体干警守初心、担使命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增强。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坚决摒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持续整治“怕、慢、假、庸、散”等不良风气,建立季度述职述廉、节假日廉政教育等制度,推行谈心谈话常态化机制,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未发生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核心,完善检察人员管理考核机制,严格落实“一案一评查”案件评查制度和“一人一档案”司法业绩档案制度,倒逼司法办案责任制落地落实。完成内设机构重构改革,内设机构数由10个减少至5个,实现管理扁平化、机构专业化。落实员额检察官动态管理制度,3人退出检察官员额,畅通员额退补机制,遴选2人进入检察官员额。完成14名聘用书记员的招录工作,有效缓解办案辅助力量不足的矛盾。压实领导办案责任,入额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278件,示范引领作用凸显。
着力提升能力素质。积极构建多种形式的长效学习机制,充分利用“学习强国”“检答网”等平台强化日常学习,组织业务骨干参加各类学习培训30余人次,安排资深检察官“带徒”,通过观摩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庭审等形式“以观促学”,有效提升专业化司法办案能力。坚持文化育检,举办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晚会,提炼出“忠诚为民干实事、勤奋朴实讲奉献、团结互助共担当、锐意进取勇争先”的余江检察精神,进一步增强队伍凝聚力、战斗力。我院荣获第十五届江西省文明单位、鹰潭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等7个集体荣誉,13名干警获个人三等功、十佳政法干警等表彰。
四、坚持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区“两会”期间,派员随团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现已逐条整改到位。主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联络,定期赠阅检察刊物。通过举办“‘我将无我’奋斗,不负人民重托,共和国建设者走进检察机关”“携手关爱,共护明天”“检察护航民企发展”3场检察开放日活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模、民营企业家、教师等人员参加,宣传检察工作,拉近检民距离。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485件、重要案件信息29条、法律文书239份,公开率100%,以公开促公信。严格落实律师一站式服务,接待辩护律师136人次,提供电子卷宗122次。树立“互联网+检察”理念,讲好检察故事,在正义网、新法制报等媒体发表新闻宣传稿件76篇,在余江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原创作品44篇,被上级检察机关转发33篇。
自常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常态化开展司法规范化检查,抽查、评查各类案件150件,不断提升规范司法水平;常态化开展“三书比对”工作,对所有判决生效案件进行“三书”比对,有效提升案件质量。开展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工作专项检查,及时纠正涉案财物管理处置不当问题,切实防止利益驱动办案。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如实填报过问或插手干预检察办案等情况8件,筑牢公正司法“防火墙”。加大检务督查力度,开展检务督察10次,发出检务督察通报3次,确保作风建设落到实处。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检察工作的点滴成绩,离不开区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各位代表依法监督、建言献策。在此,我代表区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思想观念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司法理念还需要进一步转变;二是“四大检察”还存在不少短板,优质检察产品供给能力还需提升;三是检察队伍素能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对此,我们将认真研究解决。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我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落实区委和市检察院工作部署,全面履行“四大检察”职能,深入推进检察改革,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推动余江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为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的余江篇章贡献检察力量。
一是强化服务大局。围绕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刑事犯罪,加强民营经济平等保护,助力复工复产。在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中持续发力,严厉打击金融等领域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惩治涉农领域犯罪,保障决胜脱贫攻坚;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促进长效常治。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二是强化司法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大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办案力度,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推进“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积极推行公开听证,加强释法说理和当面答复,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深入推进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强化法律监督。加强刑事检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深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刑事检察质效。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强化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监督,深化虚假诉讼深层次违法行为专项监督。加强行政检察工作,开展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监督和行政非诉执行 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当好“公共利益代表”。
四是强化改革攻坚。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继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监督制约,认真落实过问或插手干预办案“三个规定”,严格规范检察权运行。坚持改革兴检,落实监督工作案件化办理,积极探索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室制度。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升司法办案和管理质效。深化检务公开,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
五是强化队伍建设。加强政治建设,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全面落实政法工作条例,扎实开展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持续提升党建工作质量,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加强能力建设,更新司法理念,狠抓专业素能培养,提升检察人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能力水平。加强从严治检,切实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狠抓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着力锻造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新时代赋予新使命,新起点开启新征程。新的一年,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决落实区委工作部署和本次大会的决议,忠诚履职、担当 实干,不断开创余江检察工作新局面,努力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余江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1.“四个最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前期办理的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和对全国校园安全犯罪的调研情况,针对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性侵害教育和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教育部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简称“一号检察建议”)。其核心内容是,建议教育部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违法违纪人员。
3.“四大检察”: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4.“三个规定”: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