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0年11月6日在鹰潭市余江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文安
尊敬的陈强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报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2018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党和国家在法治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立足实践创新机制、完善举措,有力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落实。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我院共对285件刑事案件492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量刑建议采纳率、律师在场率在鹰潭检察机关均排名第一。
一、坚持高位推动,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可用尽用”的要求,我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积极承担主导责任,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
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将其纳入党组年度重点任务,多次召开党组会议研究部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工作,层层细化责任,明确适用率、采纳率等具体目标任务,“一竿到底”推进落实。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每月通报到人,对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要求检察官向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逐案书面说明理由,确保依法“可用尽用”“可提尽提”。
强化联动,形成强大合力。与区法院多次开展研讨会商,针对量刑计算步骤、基准刑确定、量刑情节运用及附加刑适用等量刑难点问题深入探讨,推动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区公安分局沟通协调,在公安办案中心、派出所、看守所等场所滚动播放认罪认罚宣传片,在看守所监区张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向在押人员发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册,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提升侦查质效。与区司法局协商,在我院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推行工作日律师坐班与随请随到机动值班制,将律师值班机制落地落实。
扎实推进,全面开展适用。主动探索,稳步推进,从最初的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等简单普通刑事案件着手,积极总结经验做法,形成相对成熟可行的工作机制,逐步向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推进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最终实现全面适用。其中,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到100%。
二、坚持依法规范,着力提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质量
依法适用,严格规范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严格执行省检察院制定的《认罪认罚具结流程》,依法保障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获得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利,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意见,立足批捕、起诉职能开展认罪悔罪教育,对符合条件的依法适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适用;切实履行好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依法联系值班律师,确保值班律师、辩护人在场,保障犯罪嫌疑人具结的真实性、自愿性。
稳步推进,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实践中,量刑建议越具体,犯罪嫌疑人对处罚结果的预期就越明确,认罪认罚的意愿就越真实、越稳定。针对以往量刑建议以幅度刑为主的情况,我院通过梳理研判近两年来已办理常见罪名案件判处情况,持续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从2020年3月以来,起诉的认罪认罚案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占比达100%。
提升效率,规范诉讼环节降低“案-件比”。“案-件比”是最高检2020年初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能够直接客观反映检察机关办案环节的质量、效率、效果。同一个“案”,在诉讼中生成的“件”越多,代表着经历的办案环节越多、办理的时间越长,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与认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平均办案时间比没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减少21.09天;危险驾驶、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从起诉到审判一个月内完成,最短审查起诉时间仅2天。我院的“案-件比”从2019年的1:2.118,降低至2020年的1:1.437,办案效率不断提升,办案质效不断优化,有效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
强化沟通,宽严相济有效降低被告人上诉率。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一审判决后不上诉是被告人认罪伏法具体体现,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本意和价值所在。我院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全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从宽量刑的“优惠”以及反悔将取消量刑“优惠”的法律后果,将教育转化工作做深做透做扎实;同时,注重审前沟通,主动就量刑情节和建议与法官、值班律师、辩护人沟通,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围绕量刑建议进行充分协商,自愿、真实达成具结,有力减少了社会戾气,促进真诚回归,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中,上诉率为4.88%,比其他案件少19.04个百分点。
三、坚持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准确把握从宽,让制度成为化解社会戾气的良器。办案中,我院将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作为判断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因素,将是否能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的重要参考因素。我院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对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16人,有效促进弃恶向善,减少社会对抗;对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5人,对213人依法提出缓刑、管制、单处罚金刑等轻缓刑量刑建议,对62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高度重视被害人诉求,依法听取被害人意见,将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矛盾贯穿办案始终,促成76件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对2名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如,彭某某等人端午节划龙舟寻衅滋事案,在区委的领导下,在区委政法委的调度下,促成达成和解,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时化解潢溪春涛两镇彭吴两姓矛盾。
体现检察担当,让制度成为服务大局的利器。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优势,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一是保障疫情防控依法有序,维护社会稳定。在2020年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共对8名涉疫情案件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100%,平均办案期限为13.6天,有效维护了疫情防控秩序。如危某某等4人违反疫情管理规定,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仅1天时间批准逮捕,2天时间提起公诉,有力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二是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容错空间,强化检察保护。对于民营企业和经营者,特别是考虑疫情对民营企业的冲击,对认罪认罚的9个涉案民营企业、7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将办案环节对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如,杭州诺卓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案发后周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鹰潭阳光照明公司全部损失;鹰潭阳光照明公司为加强与周某企业的合作,请求从宽处罚。鉴于本案社会矛盾已化解,为进一步维护两家企业的正常经营,依法对周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三是把生态修复作为认罪认罚的重要条件,全力保护受损公益。借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31名犯罪嫌疑人通过缴纳赔偿金、清除污染、补植复绿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如,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吴某某认罪认罚并缴纳耕地复垦费用12万余元。又如李某某、吴某某非法采矿案,两人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违法所得47万元。四是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困难群众追赃挽损,全力保障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困难群众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如,王某某、于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50余名群众购买到假种子导致减产,我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王某某、于某某积极赔偿农户损失55万余元。五是准确把握法律政策,提升反腐败质效。对职务犯罪案件,加强与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准确把握法律政策,对3名职务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其认罪悔罪,提升了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运用检察智慧,让制度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挥积极作用。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分化瓦解黑恶组织、促进伏法悔罪的重要抓手,对29名黑恶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占黑恶犯罪嫌疑人总数 42.6%。创新“抓头头”式认罪认罚分化瓦解举措,先促使黑恶组织“老大”认罪认罚,再以“老大”认罪认罚实例为教育样本,推动全体组织成员认罪认罚,有效瓦解犯罪组织,打深打透黑恶犯罪。如,黄某某等5人恶势力团伙“零口供”认罪认罚案,5名团伙成员形成攻守同盟,侦查阶段均“零口供”,我院提前介入,指导侦查机关充分固定5人开设赌场这个核心犯罪的客观性证据,以铁证打破5人拒不认罪幻想;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强大政策攻势,推动首要分子黄某某认罪认罚,且黄某某主动要求检察机关将其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推动其他4名团伙成员认罪认罚的“教材”,最终实现该团伙全案认罪认罚,我院所提量刑建议法院全部采纳。又如刘垦“老年协会”刘某发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通过全方位释法说理,19人中15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判决后,全部认罪服判,无一上诉。
四、坚持监督制约,切实加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监督制约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将公开听证作为接受监督、以案释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在办理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时,均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代表参加。如,对夏某某盗窃案不起诉举行公开听证,针对夏某某多次盗窃金额的事实,在公开听证会上通过介绍案情、证据、阐述法律适用,现场释法说理,参加听证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向社会释法说理,增加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强化内部管理监督。切实加强干预办案的内部监督,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制度,防止产生利益输送和司法腐败。强化内部审核机制,明确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权限,要求检察官对所有适用、未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在审查报告中说明理由,强化检察长、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的审核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证据审查不严格、具结程序不规范、从宽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注重防范廉政风险。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廉政风险防控,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实行廉政风险提示,强化流程监控;明确重点评查案件,对改变定性、增减罪名或者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拟调整量刑建议、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诉判不一、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的等六类案件重点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及时建章立制堵塞廉政风险漏洞。
经过近两年的实践,我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建立了工作机制,提升了办案质效,发挥了护稳定、保发展、促和谐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司法理念还需要进一步转变。部分检察人员习惯于按部就班的传统办案模式,面对这项制度给检察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路径依赖和畏难情绪并存。二是办案能力还存在不足。从近两年的工作情况看,检察官精准量刑建议的能力是突出短板。三是办案不规范问题仍然存在。在一些个案办理中,还存在认罪标准把握不严格、量刑建议的提出或调整不规范问题。四是与政法各部门的工作衔接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与政法各部门加强沟通的主动性还不够强,在侦查环节认罪、调整量刑建议、发挥值班律师作用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相关机制。
下一步,我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以这次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为契机,本着对党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审议意见,与政法各部门共同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实施。
一是持续强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政治责任。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担当政治责任,统一思想认识,更新司法理念,充分履行职责,持之以恒把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一把手”工程来抓,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更好肩负起检察机关主导责任,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全流程、各环节得到更好适用、全面落实。
二是持续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中的重要作用。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有力支撑,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企业经营人员,坚决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更加充分释放认罪认罚从宽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制度价值。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人权保障,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更加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独特功能作用。
三是持续提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化水平。加强教育培训,注重总结实践经验,主动向法官、人民警察、律师学习,着力提升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法定证明标准,落实各项程序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发挥律师作用,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强化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制约,严格执行“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制度,着力防控廉政风险,切实做到办案质量高、效果好。
四是持续完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协作配合机制。及时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工作情况。进一步加强与监察机关和政法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辩护等环节的衔接配合,共同研究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更强工作合力,深入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余江、法治余江作出新贡献。
附件
相关用语说明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报告第1页第2行)。《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项制度包括“认罪”、“认罚”和“从宽”三个方面的内容:“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机关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情况所给出的刑罚表示明确接受,特别是接受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包括同意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刑期及刑罚执行方式。“从宽”一方面是实体从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对其从宽的幅度可以比一般的自首、坦白更大一些,以表示对其鼓励;另一方面是从程序上从宽,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典型的以检察官主导责任为基础,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重要的一环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签署具结书,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报告第1页第12行)。即认罪认罚适用人数占同期一审公诉案件审结人数的百分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没有限制,所有刑事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选择认罪认罚并符合条件的,就应当公平地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据此规定,认罪认罚从宽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切实予以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9年8月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适用率达到70%的要求,这一目标的提出是建立在实践办案基础上的。从全国情况看,近年来法院判决的全部刑事案件中,一审判决后的服判率都在80%以上。因此,经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努力去做工作,达到70%的适用率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3.确定刑量刑建议(报告第1页第12行)。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确定刑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确定的刑种和明确的刑期的量刑建议;二是幅度刑量刑建议,即提出确定的刑种和带有一定幅度刑期的量刑建议。两高三部《指导意见》第33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从实践上看,量刑建议越确定具体,犯罪嫌疑人对结果的预期越明确,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与检察机关协商的动力越大,达成认罪认罚具结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尽量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既是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也是提升办案效果、更大限度发挥制度优势的实践需要。
4.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报告第1页第12行)。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数占提出量刑建议总数的百分比,其反映了量刑建议的精准度。
5.量刑建议(报告第1页第13行)。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6.量刑建议采纳率(报告第 1页第13行)。即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人数占同期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中提出量刑建议人数的百分比,其反映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之间的一致率水平。
7.值班律师(报告第2页第19行)。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认罪认罚案件的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以下法律帮助:提供法律咨询;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等事项提出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
8.“案-件比”(报告第3页第23行)。即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
9.上诉率(报告第4页第11行)。即被告人一审裁判后提出上诉的人数占同期一审裁判人数的百分比,其反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被告人认罪服法的效果。
10.(报告第5页第2行)。是对传统“重打击轻保护”司法理念的转变,在办案中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能不羁押的不羁押,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以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更好地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11.社会危险性(报告第5页第3行)。作为逮捕条件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危险和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两高三部《指导意见》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12.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第5页第9行)。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两高三部《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3.认罪认罚具结书(报告第7页第15行)。《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名。
14.“三个规定”(报告第8页第8行)。是指中办国办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将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强化对检察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