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始终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持续推动“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落地落深落细。
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予以公布:2021年,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78件。其中院领导填报30件,占比38.4%;部门负责人填报24件,占比30.8%;一般干警填报24件,占比30.8%。全院无“零报告”部门。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不断巩固深化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坚决落到实处,着力规范司法行为,为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优良纪律作风保障。
0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0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0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