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财起意,砸路边汽车车窗偷盗车内财物,采用破坏性的手段盗窃,造成了其他财物损毁,比普通的盗窃案件获得更重的刑罚。2015年12月31日,经江西省余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陈金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15年3月26日凌晨、4月21日凌晨,陈金龙分别窜至余江县邓埠镇水稻原种场、锦江镇新希望幼儿园门口、锦江镇工商所门口等地,多次持螺丝刀将路边停放的汽车车窗玻璃砸毁,再从车窗进入车内盗窃财物。陈金龙以这种方式分别将被害人夏某、倪某、方某车内的现金、香烟等物品盗走,经鉴定价值共计933.2元。同年4月22日,陈金龙被余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