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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某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时间:2020-11-17  作者:第二检察部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  “一手托两家”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及拖欠农民工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时,充分保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一方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另一方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即在监督法院规范司法的同时,加强“穿透式”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作用。

基本案情

2015年,桂某某承包了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一广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并聘请农民工朱某顺、朱某千等7人为其承包的工程施工,工程结束后一直未支付上述7人的工资。2016年底,朱某顺、朱某千等7人向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投诉反映桂某某拖欠其工资79934元。经区人社局依法督促,桂某某仍未支付拖欠朱某顺等人的工资。2017年3月,区人社局对桂某某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余人社监理〔2015〕6号),责令桂某某在7日内支付朱某顺、朱某千等7人被拖欠工资人民币79934元,逾期不予支付的,还应按照应付金额79934元的50%向朱某顺等人加付赔偿金39967元。处罚决定作出后,桂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理决定书》自2017年9月24日起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1月,区人社局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赣0622执433号准予执行裁定。2018年2月13日,区人民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该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2019年9月,余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该案线索,遂调取了区人民法院执行卷宗。经审查,发现区人民法院在办理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适用法律错误。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发现桂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终结执行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属适用法律错误。2.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调查发现,区人民法院裁定“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实际并未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区人民法院亦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也没有认真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和制作执行笔录。此外,该案还存在受理执行申请审查材料不严、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

提出检察建议

2019年10月29日,余江区人民检察院向余江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正确适用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中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向申请执行人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制作执行笔录,认真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法规范执行申请的受理,全面审查申请执行的法定申请材料;规范相关法律文书制作。

同时,余江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与区人社局进行沟通,建议区人社局共同督促桂某某尽快支付朱某顺等7人的工资,充分保障农民工权益,并加强和严格规范今后的行政非诉执行申请工作。余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此起案件办理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区人社局的协同合作,建立农民工讨薪信息共享机制,合力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此外,还将桂某某拒不支付农民工资的案件线索移送该院刑检部门处理。本案通过上述多方共同努力,桂某某已承诺分期支付拖欠的工资,在端午节前支付完毕。

2019年11月10日,余江区人民法院给区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已全部采纳检察建议,对该案存在问题进行纠正和补正。同时,结合该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区人民法院通过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认真整改。

指导意义

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检察机关秉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对行政非诉执行立案、审查、裁定和执行实施各环节进行全面审查和监督,有利于精准落实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本案中,区人民检察院对区人民法院在立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等方面存在的违法情形一一予以监督,促使区人民法院逐项纠正,并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促进了人民法院规范司法。同时,区人民检察院没有就案办案、简单结案,而是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角度,积极与区人社局进行沟通,督促桂某某支付朱某顺等7人工资,合力推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区人民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与区人社部门建立农民工讨薪信息共享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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