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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各界力量 护‘未’健康成长”典型案例发布
时间:2022-05-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林某某诈骗案——附条件不起诉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林某某伙同他人,通过网络实施诈骗。案发后,林某某的家长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经审查,检察机关依法对林某某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设置考察期6个月。 

    ?一是开展深入社会调查。检察机关联合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社对林某某开展社会调查,查明他年幼时父母离异,为了弥补陪伴不足,父母尽量满足他物质需求,但沟通较少、疏于管教。 
    ?二是开展专业家庭教育指导。针对林某某家庭教育缺失的问题,检察机关联合专业人员多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促使林某某家长从不愿管教,到经常与孩子电话交流、了解生活学习状况,还多次从外省到江西看望林某某,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三是开展社会化帮教。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因林某某系“三无”(当地无固定住所、无收入来源、无有效监护人)涉罪未成年人,检察机关联合有关部门成立联合帮教小组,通过定期完成法治教育学习任务、制定远离不良朋友行动方案、参加养老院的公益志愿活动等方式,对林某某开展观护和帮教。林某某从最开始的对帮教略有抵触,到后来主动认真完成帮教任务,还利用特长制作了一本画册,记录养老院每一位老人的生活点滴。经过6个月考察帮教,林某某逐渐摒弃不良行为,法治观念、守法意识增强,并考入外省某技术学院。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时,应当深入开展社会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有针对性地设定具体的附带条件并制定合理的帮教计划,做到“对症下药”。监护人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第一责任人,检察机关应当借助司法社工、家庭教育指导师等专业力量,共同督促监护人履行职责、配合教育矫治,促进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家庭。同时,在考察帮教期间,检察机关应当尽可能引入社会力量,对帮教对象开展社会化的教育和矫治,更加有效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支持起诉案——检察法治副校长综合履职 

    某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某中学履行法治副校长职务时发现,该校学生胡某某(未满14周岁)趁老师到教室后排让学生观察时,私自拿走两小块白磷藏至水杯。后胡某某取出白磷玩耍,并将白磷塞至同学张某某衣领内,造成张某某全身不同程度的烧伤,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张某某住院期间,某中学支付了1.5万元医疗费,胡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支付了3.1万元医疗费,其他费用由张某某法定监护人垫付,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张某某法定监护人向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一是依法支持民事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系未成年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符合支持起诉条件,追索人身损害赔偿的诉求于法有据,侵权人胡某某及其家属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事发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监管等职责,此次事故中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存在漏洞,学校也应承担责任,检察机关随即依法向县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县法院全部采纳支持起诉意见,判决胡某某及其家属承担7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 

    ?二是为受害者提供司法救助。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张某某父亲靠打工维持家庭生计,收入微薄,张某某被烧伤住院后已花光家庭积蓄,后期修复还需较高治疗费用。对此,检察机关及时向张某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元。  

    ?三是推动校园安全管理。针对该校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及学生安全教育不到位的问题,县检察院依法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学校健全危险化学品现场使用管理制度,并以本案为切入点,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切实增强全校师生安全意识。 

    典型意义

  检察人员在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能过程中,注重通过发挥未成年人检察职能帮助学校解决涉法涉诉纠纷,创新了工作方式,深化了工作成效。通过民事检察支持起诉职能,帮助弱势群体维权,并帮助被侵权人获得司法救助金,传递检察温度。同时,注重结合办案剖析未成人被侵害背后原因,以检察建议督促学校加强教育、规范管理、堵塞漏洞。 

 

  督促保护未成年人视力健康行政公益诉讼案——合力呵护孩子们明亮双眼 

    国家统计局调查队视力筛查调研报告显示,2020年度小学、初中、高中筛查性近视率分别为30.0%、67.1%、83.4%。某市检察院统一部署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了系列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区检察院联合区教体、卫健委等部门,开展“呵护孩子们眼睛”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走访10余家单位、数百名师生和家长,发放调查问卷,对全区所有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全面调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综合防控健康教育宣传工作不够,对科学用眼护眼等知识了解较少,未成年人视力健康保护意识淡薄。二是未成年人健康体检、视力监测覆盖面不够广,视力健康档案建立、转移、更新、反馈不及时。三是教室视觉环境有待改善,部分教室视觉环境、课桌面及黑板平均照度值不符合《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部分教室存在灯具布局不合理、灯具损坏、未配置黑板灯等问题。经咨询视力健康专家,未成年人视力不良与教室采光照明的不合格存在因果关系。 
    为保护广大未成年人视力健康这一重要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行政机关认真整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视力保护宣教引导,开展爱眼护眼宣传300余次,发放宣传册3万余册。
    ?二是将未成年人近视防控工作、总体近视率、体质健康状况等纳入义务教育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向家长发送《视力检查结果家长告知书》,敦促其对未成年子女履行减轻课外学习负担、控制电子产品使用等职责。 
    ?三是将在校未成年学生每学年1次常规健康体检、2次视力检查及抽取部分学校开展视力筛查等工作制度化。已对32453名未成年学生进行健康体检、视力检查及筛查,为14006名未成年学生建立、更新视力健康电子档案,并随未成年人入学实时转移。  
    ?四是改造提升学校教室视觉环境,投入403万元资金对326间教室安装防近视护眼灯具及配置升降课桌椅等,全面优化教学视觉环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利用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优势,联合行政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深入调查未成年人视力健康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公益诉讼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出台具体保护举措,合力呵护孩子们的明亮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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