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余江检察微信
余江检察微信
余江检察微博
余江检察微博
余江今日头条
余江今日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权利义务须知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20-08-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世纪阳光大道以东 邮编:3352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