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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召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0-08-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2月26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并介绍了4起典型案例。发布会由余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强新主持,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毛红文,第一检察部主任宋文生参加,并邀请了余江区主流媒体参加。 

  会上,毛红文专委介绍了余江区检察院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该院积极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繁简分流、宽严相济,措施得力、成效明显,为余江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2019年1月至今,该院共审结公诉案件244件416人,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共129件206人,其中2019年9月适用率为89.3%,10月适用率为81.25%,11月适用率为90.7%,12月适用率为84.61%。 

  宋文生主任公布了刘某某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彭某安彭某成彭某云寻衅滋事案、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刘某某交通肇事案等4个典型案例,体现了余江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找准切入点、讲好本地话、打好感情牌,在借助外脑外力的同时,掌握主动权,积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传递了法治能量,树立了良好的检察形象。 

    

  案例一 刘某某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刘某某19恶势力犯罪集团2002年以来,该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与刘姓村小组干部相互勾结,以聚众造势、滋扰、纠缠、威胁等手段在刘垦及周边区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寻衅滋事犯罪行为2起、寻衅滋事违法活动2起、聚众斗殴犯罪行为1起、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行为1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1起、敲诈勒索犯罪52起,敲诈勒索数额累计344700元,导致经济损失上百万元,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于2019年9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高度重视,向19名被告人详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规定,并同区法院共同研究,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提出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逐一与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进行充分沟通,详细阐明定罪量刑的理由和依据,其中15名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2019年10月12日,本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时,除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15人外,又有2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达到了很好的庭审效果。 

       

  典型案例二 彭某安、彭某成、彭某云寻衅滋事案 

  鹰潭市余江区潢溪镇万山村委会八脑彭家与春涛镇滩头吴家隔河相望,两姓20多年前就因土地使用权问题争执不休,一直以来是在当地政府努力下,矛盾争纷暂时平息。 

  2018年6月19日14时许(端午节期间),彭家村民在白塔河划龙舟时,碰撞到吴家的一艘龙舟。吴家村另外两艘龙舟上的村民便先后划龙舟至渭洲码头找彭家村民讨要说法,双方发生争执,公安民警及政府干部进行劝阻。期间,被告人彭某安、彭某成、彭某云等人借故生非,从地上捡石头朝水中的吴家村民扔去,致一人轻伤,六人轻微伤。 

  2019年2月15日,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经过审查,本院于3月25日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于4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5月16日公开宣判。经法院审理,对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全部予以采纳,判处彭某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彭某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彭某云有期徒刑六个月。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案例三 张某甲故意伤害案 

  2018年8月1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因村庄打路从其家田里取硪砂一事到本村理事长被害人张某乙家中讨要说法,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张某甲殴打张某乙致其左耳鼓膜穿孔,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等多处伤情,经法医鉴定,张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26日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办案过程中,本院告知了张某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律后果,并开展了释法说理工作,张某甲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1月7日本院依法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11月20日法院采纳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判处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张某甲当庭表示不上诉。 

        

  典型案例四 刘某某交通肇事 

  2018年12月5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碰撞到横过马路的行人程某某,造成被害人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3月5日,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以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全面、迅速审查案件材料,向刘某某进行充分释法说理,详细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规定,刘某某同意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3月12日,本院对刘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向余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出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余江区人民法院采纳本院量刑建议,于2019年3月19日判决认定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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