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当前检察公信力建设主要受到社会信任体系的冲突、网络对个案不公正的放大效应、检察执法信息不透明和个别检察官不良形象的影响,不利于公信力的进一步提升。只有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增进检民互动,用个案推进司法公正,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和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打造清廉公正的检察官队伍,才能确保检察公信力的生成。
【关键词】 检察公信力 挑战 建设
检察公信力,即公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及其工作的认同、满意和信任程度,既是司法公信力的组成,也是党和国家公信力的组成部分。检察公信力是检察机关的生命线,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检察的认知和认可状况,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基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和信任而累积获得的一种社会公共信用资源,是考量检察工作人民满意程度的评判尺度,是决定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存在价值的重要因素,对推进我过检察事业科学法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如何加强检察公信力理论研究和实践建设,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在社会公众的认可度与信任度,已经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性任务[1]。
一、检察公信力的含义解析
要探讨检察公信力建设问题,首先要明白检察公信力所要描述的内涵是什么,体现了什么样的价值,通知要对当年检察公信力的现状有理性的认识,以免理论研究脱离实际。
(一)检察公信力的含义
公信力是指使公众信任的力量,意指为某一事件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接受质询[2]。一般而言,公信力包括政府公信力、司法公信力、传媒公信力等,检察公信力属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检察公信力概念的界定,“能力说”认为是“检察机关通过公正严格文明执法,全面履行职责,赢得党、国家和人民信任的能力”[3],“信赖说”认为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在整个社会当中所建立起来的公共信用,是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法律监督权的运行及其结果自觉接受、遵从的程度与状态”[4],“互动说”认为是“检察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过程,是一个双重维度概念,其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检察执法的信用和公众对执法的信任,它既是一个理性博弈,又是一个互动结果”[5]。其实,要理解检察公信力,只要抓住其公权力的本质属性就不难理解,公信力的核心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公众的信用和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检察公信力是指在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中,检察机关对社会公众的信用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从检察机关的角度看,是指检察机关通过执法活动赢得社会公众的服从和尊重,从社会公众角度看,是指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的一种主观评价和心理反映,是对检察权及其实施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和信赖。信用与信任呈现出交错互动、正相关的关系。[6]
(二)检察公信力的特征
1、是检察机关对社会的信用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互动的结果。检察公信力强调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动和互评,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中对社会的信用是前提和基础,没有信用,检察公信力就无从谈起,这种信用包括政治信用和能力信用,其中政治信用是能力信用的合法性保障,能力信用反过来支撑政治信用。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恢复社会秩序,追究破坏社会秩序者的责任,社会公众通过对这一过程和结果的评价产生信任,这种信任是检察公信力的主要标准。
2、是制度公信、主体公信与结果公信的有机统一。检检察公信力的产生有三个前提,首先是检察制度公正、高效、权威,能够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其次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合格称职,能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最后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公正,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确保法律监督的实体公正。从三者对检察公信力产生的内在联系看,首先是公众对检察人员办理个案的信任上升到对检察机关的信赖,再上升为对法律监督权和检察制度的信任。
3、建立过程和破坏过程的非对称性。检察公信力的建立依靠个案办理的良好结果获得信任,当办理的个案积累到相当数量后,才达到量变产生质变的效果,其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信任的破裂是个短暂的瞬间,只要出现一个看似微小的负面效应就可能带来破坏性的甚至是毁灭性的影响,特别是在此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容易激化,社会心理不稳定,一些个案的炒作可能损毁整个检察机关乃至司法机关的形象。
二、检察公信力的现实困境与原因
当前中国检察机关公信力的不足甚至缺失乃不争之事实。公信力的缺失,绝非孤立地发生在检察机关身上。值此社会转型之际,社会关系变化剧烈、矛盾尖锐复杂、思想观念激荡碰撞,中国整体社会信用体系处于危机状态。具体到法律适用语境,司法公信力不足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让败诉一方当事人服判几乎是不可能的;人们常常无端怀疑法官裁判的公正性,即使裁判事实上是公正的;“信访不信法”的现象相当突出。[7]对于检查机关来说,从当前涉检信访产生原因上看,一些涉检信访案件发生并不是因为案件本身实体有错误,程序有瑕疵,处理不公正,而是由于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缺乏信任,怀疑自己没有收到公正对待,处理结果不公正而引发[8]。检察机关公信力的缺失的原因,既有自身原因,也有检察机关以外的原因。
首先,历史文化因素。传统中国以“儒家文化”立世,家天下的文化氛围普遍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上,诚信也限于熟人圈内。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传统的人格信任很大程度上被制度信用替代,但“人治”传统下造成社会公众法律文化及信仰的缺失。新旧制度交替之际出现的社会道德失范与信用危机,其实是一种整体的人际信任下降,势必影响整个社会。在司法层面上,体现为公众常常以感性认知来判断法律,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公众首先的反应是“有熟人吗”,再通过各种途径寻找熟悉的法官,才能让心里踏实,而没有找到熟人的当事人则会潜意识地怀疑对方“走水路”。但是对法律所必须遵循的理性规则,公众尚显陌生,这也导致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执法正确评价的能力不足。
其次,制度因素。由于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性质的特殊性,无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社会公众,与检察机关相比,都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处于渴望获得案件状况的地位。特别是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个别办案部门利用信息优势,在立案、讯问、采取强制措施、扣押冻结款物等环节上,限制案件当事人的信息享有量,使当事人产生无助的恐惧感,对检察机关的信任蒙上了一层阴影。当前,出了一时难以克服的体制性障碍外,检察机关在执法机制方面还客观存在一些影响执法公信力的问题,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与社会公众的期待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执法行为不规范和随意性问题依然存在,滥用检察权的问题时有发生,甚至个别检察官在利益诱惑和人情驱动下,利用职务便利和专业水平,做出有悖于检察职业道德和准则的事情,从一些曝光的司法腐败案例来看,检察官徇私枉法往往能使检察机关在民众中的形象暗淡,使检察公信力下降。
最后,网络舆情因素。网络社会的复杂性、多变性、敏感性和不易控制性,导致网络舆论对检察机关形象和公信力评价褒贬不易,尤其负面消息在网络上的传播往往更快,给检察机关公信力提升带来难度。从药家鑫案到最近的叔侄杀人冤案,都是从网络演变成社会热点问题,网民对案件产生具有倾向性的评价,对办案机关形成舆论压力,导致“媒体审判”的现象出现。从杨达才受贿案、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等涉检的网络舆情,对检察机关办案形成很大的网络舆论压力,甚至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尤其是网络空间中法律道德的约束较弱,容易出现偏激和非理性,群体盲从与冲动,大规模、全国性的舆论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产生并演变为公共事件,肆意怀疑、诋毁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检察机关缺乏专业化的网络宣传队伍,自身网络宣传不够公开透明,应对网络舆情的机制不够完善,也使得检察机关公信力受到冲击。
三、检察公信力建设措施
提高检察公信力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急需要检察院内部的努力,也需要社会的良性互动;既要有科学完善的体制与工作机制,也要有良好的执法环境。其中,严格公正执法是提升检察公信力的决定性因素。
(一)公正执法,通过旅行职责树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基本价值追求,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执法公信力的基础在于公平、公正、理性。评价执法是否公正,最直观的标准就是案件质量。在办案过程中,首先要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管理体系,以办案过程监督为重点,加强案件管理中心建设,健全案件程序监控、质量层层把关、案后跟踪督查等机制,完善防错、查错、纠错机制,确保案件质量,把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其次注重程序公正。“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重要意义。要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因程序不合法而出现案件质量瑕疵。最后要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一定意义上说,办案效果也是检验办案质量的一个标尺,办案效果越好,公众通过个案所建立起的信任程度也越高。因此要讲究办案方法,防止机械办案,防止因生硬执法引发新的社会矛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法律监督,通过监督权威树立检察公信力。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只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才能树立权威,提高公信力。首先加大监督力度,对于有案不立、以罚代刑、违法立案等问题,依法追捕追溯漏罪漏犯,监督纠正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问题,认真监督纠正裁判错误、裁判不公问题,加大对判决的审查、抗诉力度,注重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超期羁押、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等问题,有力监督裁判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插板职务犯罪案件,保证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其次要大胆解放思想,大力创新监督机制和方法,强化监督措施,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实效,并把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工作有机融入到法律监督工作中。最后是改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搭建四个平台,即知情平台、参与平台、表达平台及监督平台,真正解决人民监督员愿不愿意参与、敢不敢于参与的问题。
(三)加大检务公开力度。检务公开具有宣传信息工作属性,对检察形象具有重大意义。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主要是构筑五种平台。一是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想社会公开有关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的法律法规,强制措施和办案、羁押期限、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的规定,检察工作纪律、检察工作程序、国家行使赔偿制度等内容。大力推广电子检务,设置电子显示大屏幕、自动触摸屏,在检察外网上开通检务公开、网上举报专栏,便于社会各界和公众查询,保障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是建立案件办理查询机制,增加检察执法办案透明度,方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处于检察环节案件办理情况、诉讼权利和监督渠道的查询。三是建立听证制度和法律文书说理机制,对拟不起诉的刑事案件、不提请抗诉的民行慎诉案件、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和审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四是晚上“检察开放日”制度,让社会公众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机关,拉近检民距离,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亲和力和透明度。五是建立“下访巡访”机制,定期深入到街道、社区、基层单位开展巡访,通过服务热线电话开展预约下访等方式,随时随地接受群众投诉并妥善解决。
(四)强化执法服务。我国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性是检察权的重要属性,检察公信力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检察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各项工作。一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真正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为民、在工作措施上便民、在实际效果上利民,帮助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二要加大查办和预防涉及民生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突出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扶贫赈灾等领域的职务犯罪,继续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活动,为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及其他弱势群体创造稳定、和谐、廉洁、公正的生存发展环境。三要解决好群众的合理诉求。坚持文明接访、下访巡访、主动约访,着力办好涉及群众利益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四要建立完善刑事案件特困被害人救助制度,深入开展扶贫济困活动。
(五)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廉洁高效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一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加大培养选拔检察业务专家以及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等检察专门人才力度,形成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通过培训、学习、岗位竞赛、实战练兵相结合,不断提升检察队伍的法律素质。二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深入开展检察职业道德实践活动,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准。三要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狠抓廉政教育,创新教育载体,丰富教育形式,筑牢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四要建立健全奖惩责任追究制,鼓励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的人员更加坚定执法信念,使违法执法、违规执法得以预防,促进执法公信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