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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大家谈|将高质效化解矛盾贯穿民事检察办案全过程
时间:2024-02-28  作者:赵宁?陈安素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字号: | |

检察机关受理的依申请监督民事案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申请人经历诉讼程序多个阶段,往往将检察监督作为最后的司法救济渠道。对于该类案件,笔者认为,在加大裁判监督力度的同时,还应注重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综合运用多种机制方式,依法用心用情做好涉案民事纠纷实质性化解,及时有效地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民事检察办案中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真正体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实现高质效办理民事检察案件。

搭建多元化沟通平台,多管齐下纾解当事人心结

民事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解决纠纷的双重职能,是一门综合德、智、法、理、情的社会综合治理艺术。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案件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办实事、解民忧”要求,注重搭建多元化沟通平台,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通过耐心倾听、细心疏导、热心关怀赢得当事人信任,努力把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工作做到涉案群众心坎上。

一是要认真听取意见,通过司法救助等方式主动解决困难。通过认真听取意见,能深入了解当事人实质诉求、存在的困难,研判争议化解的可能性,摆脱“就事论事、就案论案”的办案模式,有利于一揽子解决涉案矛盾纠纷,以检察能动履职回应当事人期待。特别是在一些劳动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承办人通过与申请人面对面沟通,可以实际了解申请人的真实诉求、家庭经济状况等内容。在法院生效裁判不存在法定监督事由的情况下,承办人一方面可通过释法说理安抚当事人,帮助协调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另一方面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积极移送司法救助线索,有针对性地解决申请人实际困难,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有效促进服判息诉。

二是积极组织公开听证,努力化解矛盾心结。通过召开听证会,可以充分了解民事纠纷的矛盾症结,并利用听证员独立地位,以法与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案件评判与情绪疏导,强化当事人以和解化解矛盾的意愿。比如,在一起共享单车收取调度费服务合同纠纷案中,申请人仅为十元钱的共享单车调度费反复提出诉讼和申诉,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通过组织公开听证,由听证员听取双方陈述并发表评议意见,同时劝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在听证会后,承办人继续与当事人保持沟通,固定和解意愿。后双方在检察机关见证下现场签订和解协议,历时4年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三是通过“背靠背”调解,促进互谅互让。在办理法院生效判决并无明显不当,但对当事人利益可能存在不合理的案件中,可在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寻找诉求的平衡点,力求以专业精神和敬业态度帮助双方明晰利弊,从兼顾对方利益的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和解方案,促进双方以理性和解消弭分歧,以诚信履行化解矛盾纠纷。比如,在一起劳动合同纠纷中,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法院驳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并无不当,但公司支付的离职补偿款并不合理。检察官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分别对劳动者和涉案公司进行利弊分析,积极调和双方诉求,劝解双方互谅互让,主动寻求利益平衡点,引导双方提出化解矛盾的合理方案。后涉案公司在承办人的调解下同意为劳动者依法补足离职补偿款,劳动者则表示认可并接受法院生效判决。

运用检调对接机制,内外联动促进争议和解

检调对接是在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的多元调处化解社会矛盾基础上的传承与发展,体现了检察机关运用法治力量,充分发挥履职能动性,在法治框架内不断探索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在化解民事争议过程中,更要注重依托社会治理大平台,适时引入第三方力量,注重加强与律师、行政机关、法院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检调对接长效沟通机制,汇聚多方合力,着力推动涉案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主动回应群众关切。

一是通过深化检律对接,消除对立情绪,提升争议化解成功率。律师作为代理人,既能充分表达当事人诉求,又较当事人更具理性,善于站在法律及当事人权益角度权衡利弊,有助于消除当事人对立情绪,提高当事人对和解的接纳度。在民事争议化解过程中,应注重充分调动代理律师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力量,积极与代理律师进行沟通,由律师作为中间人从法与情、利与弊等角度对当事人进行情绪疏导,共同寻求纠纷解决方案,携手引导当事人妥善化解矛盾。

二是优化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对接,综合调处化解涉案纠纷。基层行政机关在矛盾化解方面具有更贴近群众的优势,部分民事案件也与行政机关的履职密切相关,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应注重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主动邀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争议化解,深入解读相关政策,助力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特别是一些涉及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应充分考虑案件涉及房屋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加强与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案件会商,共同对当事人开展政策规定解读和释法说理,更有利于从专业角度依法依规处理好涉案纠纷。

三是强化与法院的对接,保障和解协议后续履行。民事案件大多涉及法院执行,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并未赋予检察监督阶段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和解协议的履行需法院执行部门配合。故在化解争议过程中应注重与法院就执行内容、执行进展等方面进行信息互通,确保争议化解方案得以切实履行。

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上下合力化解涉案争议

由于民事检察案件受理呈“倒三角”结构,大多数依申请民事裁判监督案件多由市级检察机关受理,但涉案矛盾纠纷根源往往在基层,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汲取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方面的经验做法,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主动联合基层院办案力量,统筹开展检察监督,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一是积极推进纵向协作,共商化解方案。在案件涉及基层单位时,注重联合涉案基层院开展办案协作,通过上下一体调查核实、现场走访等方式,多方面全方位了解案情、解读政策,共同研商争议化解方案,深化矛盾联处。如在一起房屋占有返还纠纷案件中,案件涉及违章搭建房屋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承办检察官会同基层检察院、相关基层单位、涉案公司深入调查核实后,共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和提出解决方案,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监督申请。

二是加强一体推进,凝聚上下级院化解合力。在案件涉及基层社会治理和民生问题时,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联合基层院在案件办理、信息互享、当事人沟通等多个环节实现上下统筹、协作与配合,推进涉案争议一体化解。如在一起涉及小区地下停车库规划纠纷中,当事人分别向上级检察院和基层院提出行政和民事检察监督申请,检察官根据案件实际决定一体化解,遂与基层院发挥上下联动作用,通过信息联通、共同研判、两案共同召开听证会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以民事纠纷解决促进行政争议化解,最终促进本案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一体化解。

三是畅通线索互移,力行穿透式监督。在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具有合法性,但对相应辖区涉案群众利益保护却有不合理、不完善之处时,检察机关应以“保民生、护民利”为出发点,力行穿透式监督,敏锐洞察隐藏在案件背后的民生问题,及时将相关监督线索移送至对应基层院,通过区院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帮助案发单位堵漏建制。在缓解乃至消除申请人对案件不满情绪的同时,主动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以检察能动履职推动诉源治理和社会治理。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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