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承诺:自觉保护野生动物,不进行任何危害野生动物行为,积极参与保护野生动物相关活动。”近日,在鹰潭市余江区锦江镇320国道附近,曾经的非法狩猎人胡某某和熊某某对着自己竖立的野生动物宣传保护牌郑重承诺。
今年2月,一个春光明媚的下午,胡某某和熊某某相约出游,可他们不是登山赏景,而是打鸟解“馋”。两人在多个乡镇猎杀山斑鸠、珠颈斑鸠、斑嘴鸭等野生动物13只,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狩猎罪立案侦查。经鉴定,上述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达4100元。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发现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为进一步补强证据、详细掌握案件全貌,该院委托相关部门出具生态环境受损情况说明,并
邀请专业人员实地察看,发现非法狩猎多发生于山坞、水库,这两处的山斑鸠、珠颈斑鸠、斑嘴鸭等国家“三有”野生动物较多,但警示牌、保护标志较少。
8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胡某某、熊某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100元,并在捕猎地设立2块野生动物宣传保护牌。
后来,经过检察官数次释法说理,胡某某和熊某某在法院判决前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100元,并在检察院和相关部门的引导下,在捕猎地设立了野生动物宣传保护牌,承诺做合格的护鸟人。至此,对检察院的诉讼请求,法院全部支持,被告人也已履行到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