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胡某某和熊某某相约出“游”,可他们出“游”不是野餐赏景,而是打鸟解“馋”,两人在多个乡镇猎杀山斑鸠、珠颈斑鸠、斑嘴鸭等野生动物13只,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狩猎罪立案侦查。经鉴定,上述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4100元。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发现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为进一步补强证据、详细掌握案件全貌,该院委托相关部门出具生态环境受损情况说明,并邀请专业人员实地察看,发现非法狩猎多发生于山坞、水库,这两地山斑鸠、珠颈斑鸠、斑嘴鸭等国家“三有”野生动物较多,但警示、保护标志较少。
随后,该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胡某某、熊某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100元,并在捕猎地设立野生动物宣传保护牌两块。
通过检察官数次释法说理,胡某某和熊某某在法院判决前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100元,并在该院和相关部门的引导下,在捕猎地设立起野生动物宣传保护牌,承诺做一名合格的生态保护人。至此,对该院的诉讼请求,法院全部支持,被告人也已履行到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