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出狱后的彭某某,不思悔改,为牟取暴利,伙同李某某、刘某某从广西购买了约25万元境外走私的假烟,准备运到浙江转卖给下线。
彭某某与李某某趁夜色出发,两人驾车在前方探路,刘某某驾驶其租用的厢式货车运输假烟跟在后面,双方用对讲机沟通联系。途经G35高速余江服务区,遇到烟草部门检查。刘某某知道自己运的是假烟,心里发慌,便赶紧联系彭某某。“不该说的别说,如果有情况,立刻把对讲机丢掉。”警惕性高的彭某某,挂了电话后立刻丢掉对讲机,在高速上慢慢开,到下一个服务区等了2个小时,一直没有刘某某的消息,两人就躲了起来。
刘某某运输假烟途径G35高速余江服务区被查获,烟草部门从该车内查获利群(软长嘴)、中华(软)、中华(硬)、玉溪(软)、芙蓉王(硬)等卷烟4690条。经认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烟草制品价值人民币170万余元。
随后,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销售伪劣烟草制品,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72.7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而为其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彭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刘某某和李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