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罗某红、罗某细等11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宣判。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余江区人民检察院的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人赔偿因非法捕捞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64.94万元,并以劳务代偿方式折抵生态环境修复费64.94万元。
据悉,罗某红、罗某细等11人,为了一己私利,无视法律,在信江河流域投放农药毒鱼,非法捕捞渔获物1600余斤。本案系余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逮捕职责中发现,为查清该案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该院启动内部线索移送机制,由刑事检察部门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过实地调查、邀请专家指导,召开联席会研判等方式,确定罗某红、罗某细等毒鱼行为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然而,在检察机关提出赔偿费用和修复费用时,罗某红、罗某细等人一度抵触,他们认为自己只是毒鱼,且每人非法获利仅1000余元。检察官们通过多次释法说理,使罗某红、罗某细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上缴64.94万元赔偿款,而对于剩下的64.94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考虑到罗某红、罗某细等人的实际情况,为了真正做实践行好恢复性司法理念,经综合研判,该院积极协调农粮部门,最终采取提供环境公益劳动的劳务代偿形式折抵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该案的定罪、量刑及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均得到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支持,案件虽已告一段落,但检察工作并未止步。该院依托数字检察技术,对类似案件进行梳理比对,发现共性问题,针对暴露出的监管漏洞和治理短板,及时向相关部门制发了综合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旨在推动构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