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30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针对一起非法捕捞行为作出判决,判处罗某红、罗某细等11人6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据悉,2023年12月22日晚,罗某红与罗某告等人商议在信江河中童河段投放农药毒鱼,并召集同村9人共同参与。12月24日晚,几人又驾驶6条渔船携带渔网及24瓶农药,在信江河祝家州流域投放农药并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共捕获鲤鱼、鳜鱼、鳊鱼等渔获物约1600斤,非法获利14760元。经检测,甲氧菊酯为农药,使用农药捕鱼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于今年4月9日立案调查,查实了罗某红等人非法不了的详细事实及造成的生态损害。经司法鉴定,此次非法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高达64.9万余元(含直接经济损失5.9万余元), 生态修复费用64.9万余元,共计129.8万余元。
针对生态环境赔偿及修复问题,今年6月11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多方代表参与讨论。鉴于罗某红等11人均为渔民,主要经济来源为捕鱼收入,检察机关提出了“河面清洁+巡河”的劳务代偿方案。
今年4月至6月,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罗某红等11人提起公诉,并于6月12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目前,罗某红等人已缴纳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失费用64.9万余元,并执行劳务代偿的生态修复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