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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屡教不改!酒后驾驶“四进宫”
时间:2023-10-12  作者:蔡先英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速递

被告人陈某某2017年11月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大队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5月份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2年6月份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大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不知悔改的陈某某依旧我行我素,终上演酒后驾驶“四进宫”。2022年10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小车沿鹰潭市余江区白塔路往青年农场方向行驶,途经青年农场路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近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请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希望广大司机能够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不能因为一时的侥幸心理,就让自身和他人陷入危险之中。知法犯法屡教不改的,终将受到法律的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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