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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犯罪所得不可取,掩饰隐瞒终获刑!
时间:2023-10-18  作者:徐美燕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在遇到低价诱惑的时候务必抱有警惕心理,抵制住诱惑,拒绝成为赃物处理的“中介”。

案情回顾

被告人熊某某在余江区某废品收购站从事废品收购生意。2023116日至118日,被告人倪某某分4次销售给熊某某铜球、铜板及镍板共计270.5斤。熊某某明知倪某某出售的铜球、铜板及镍板系非法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2023120日,被告人熊某某经鹰潭市余江区公安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熊某某主动归还收购的赃物。

2023420,余江区检察院以熊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熊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应该采取合法的渠道和手段获得利益,而不是采取违法犯罪的手段。千万不要贪图小利,而挑战法律的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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