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在遇到低价诱惑的时候务必抱有警惕心理,抵制住诱惑,拒绝成为赃物处理的“中介”。
案情回顾
被告人熊某某在余江区某废品收购站从事废品收购生意。2023年1月16日至1月18日,被告人倪某某分4次销售给熊某某铜球、铜板及镍板共计270.5斤。熊某某明知倪某某出售的铜球、铜板及镍板系非法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2023年1月20日,被告人熊某某经鹰潭市余江区公安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熊某某主动归还收购的赃物。
2023年4月20日,余江区检察院以熊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熊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应该采取合法的渠道和手段获得利益,而不是采取违法犯罪的手段。千万不要贪图小利,而挑战法律的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