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人们将偷盗他人电动车电池的盗窃者称之为“电瓶仔”。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们都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人于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至邓埠街道某小区地下车库,盗窃王某某、吴某某电动车内的两组电瓶,共计10个,价值共计人民币1400元。2022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于某某驾驶电动车至邓埠街道某小区,盗窃吴某某电动车内一组电瓶,共计5个,在此过程中被该小区居民毛某某发现,随后逃跑至玺星广场被毛某某抓获并报警。经审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于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五百元。
【检察官提醒】
一定要提高警惕,做好防范,不要随意把电动车停在外面,尽量将电瓶车停放在有监控视频或有人员看管的位置。废品收购站收购他人电瓶时也要了解电瓶来源,切勿贪图小利,不但捡不到便宜,还会因收购赃物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