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递
2022年6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来到鹰潭市余江区某烟酒超市,采用暴力破坏玻璃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将超市柜台钱箱中500余元人民币盗走。尝到甜头的金某某便继续犯案,在2022年6至7月份期间,金某某均采用暴力破坏玻璃门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烟酒店、火锅店、面包店、小超市等多家门店,先后盗窃共计5起,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0411.5元。
近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金某某提请公诉,被告人金某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同时,也提醒各位店铺经营者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要将财物放在过于显眼的位置,离开时确保店铺内的贵重物品放好锁牢,避免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如发现被盗,要保护好案发现场并及时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