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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帮助他人盗窃“刑”不“刑”
时间:2023-12-22  作者:何晶晶  新闻来源:余江政法微信公众号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11日杨某(另案处理)将他东风牌蓝色SUV汽车抵押给吴某并签订汽车质押合同,杨某收取了30000元质押金,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同年5月9日,因合同到期后杨某未按时还款,吴某便按照合同规定将车辆债权转让给被害人吴某并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同年5月25日下午,杨某通过GPS定位得知该车停放在鹰潭市余江区平定乡,便联系犯罪嫌疑人柯某,两人一起打车至平定乡,在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车辆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盗窃罪对柯某提起公诉,2023年11月22日柯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朋友之间帮个忙很正常,不过帮忙也是有风险的。一旦你帮你朋友运输的是盗窃的赃物,那么你就有可能被追究盗窃罪,或者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做好事要三思而后行,切勿因做好事而办坏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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