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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酒驾醉驾“驶”不得,危险驾驶害人害己
时间:2023-12-27  作者:邹鹏  新闻来源:余江政法微信公众号  【字号: | |

【案情回顾】2022年1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好友在某饭店聚餐,觉得天凉就与好友小酌几杯,酒局结束后,王某某却心存侥幸开小轿车准备回家,途经第三中学路段,行驶到白塔路与世纪阳光大道交叉信号路口处,追尾被害人吴某某的小型轿车,导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竟高达219mg/100ml。经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醉驾案件频发,许多人明知酒后驾车可能构成酒驾和醉驾,仍心存侥幸心理,有人认为喝的不多没啥事,有人认为只要运气不是太差就不会被查获,最终纷纷后悔莫及。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养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认识到酒后驾车对社会秩序和他人、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的危害,增强安全意识,切莫心存侥幸,否则面临的不仅仅是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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