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吴某某平时游手好闲、吃不了苦,没有钱花时便想着靠偷电动车卖钱牟利,于2023年7月6日至8月13日期间,先后多次凌晨流窜至余江城区偷盗电动车6辆。吴某某选择作案的地点多为较偏僻、没有监控覆盖的道路、小区,采用接线打火的方式盗窃二轮、三轮电动车。吴某某将盗窃来的电动车,骑到抚州市东乡区某乡镇境内的山上后,将电动车电瓶取出卖给他人。
近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请公诉,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示】
盗窃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历来是法律惩治的重点,特别是累犯、惯犯,应当依法严惩。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做事,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