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为余江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的管理和经营。2019年下半年开始,陈某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拖欠被害人姜某、官某等30名员工工资共计41.8万元,2020至2021年期间,该公司对公账户收入货款124.4万元,陈某将77.8万元从公司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主要用于个人使用,仅部分发放员工工资,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姜某、官某等人陆续到余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陈某拖欠工资,余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三次对该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陈某支付拖欠的工资。2021年11月,陈某转让公司厂房得款14.7万元,用于个人使用,未用于支付拖欠的工资。2022年7月,陈某迫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姜某、官某等人讨薪的巨大压力主动投案。案发后陈某筹集了18.4万元支付姜某、官某等人工资,但仍拖欠员工工资23.4万元。
经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余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提醒】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动者要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劳动者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