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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这些便宜切莫贪,销赃收赃同样罚!
时间:2024-02-01  作者:陈笑 吴万军  新闻来源:余江政法微信公众号  【字号: | |

“起初我没有多想,还以为是他们自己家里的,后面他们几个人卖的烟酒量太多、太频繁了,我就知道他们是偷来的,但是为了贪小便宜还是选择了继续收购”。在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讯问室中,小丽(化名)追悔莫及。

小丽经营着一家便利店,主要经营范围是销售食品、烟酒等。2022年1月至2月期间,小明等三人先后到鹰潭、余江、浙江等地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并将盗得的烟酒拿到小丽经营的便利店内变卖,小丽明知是盗窃所得财物,仍在其店内分先后6次从小明等人处低价收购烟酒,总价值人民币一万余元。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该案后,依法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小丽提起公诉。经余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小丽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回收盗窃所得烟酒进行销售的行为是违法的,一些店主存在侥幸心理,试图通过低价回收烟酒并以市场价格进行销售从而牟取利润。但是面对来路不明、售价奇低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商品,广大群众要擦亮眼睛,切莫为了小利而沦为犯罪分子作案的“帮凶”。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切勿贪图非法利益,让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从而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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