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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帮人取钱套现来钱快?真“刑”!
时间:2024-02-21  作者:蔡先英  新闻来源:余江政法微信公众号  【字号: | |

案情回顾:2023年6月至7月份,被告人黄某某经被告人曾某某介绍,得知出借银行卡可以“轻松赚快钱”的“路子”后,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并借用亲朋好友多张银行卡给犯罪分子使用,帮助接收不明资金22万余元,二人多次通过银行ATM机、支付宝取现套现后交给上线。其中,被害人张某、刘某等12人被网络诈骗的资金共计12万余元被黄某某、曾某某二人成功取现套现。黄某某获得“好处费”7800元,曾某某获得“好处费”6000元。

案发后,二名被告人被抓获到案,二人到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在“断卡”专项行动中,常见两个罪名,一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个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本案二名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后又代为取现、套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名被告人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且数额达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综合其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及对社会危害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上述案件二名被告人因禁不住金钱的诱惑,最终沦为上游犯罪分子的“洗钱”工具。检察官提醒大家,出租、出借、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成为犯罪的帮凶。天上永远不会掉馅饼,广大群众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迷失双眼,触犯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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