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使用毒镖、毒药毒杀他人饲养的狗,并将掳猎的死狗进行贩卖;另一人明知“狗是被毒死的”仍进行收购并屠宰后对外销售。日前,经鹰潭市余江区检察院提起诉讼,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卢某某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八千元,追缴违法所得。
2023年5月至9月期间,何某某先后在贵溪市、余江区等地用毒镖、毒药毒杀他人饲养的狗共11只,并销售给卢某某等人,非法获利5600余元。卢某某明知这些狗是何某某盗窃的,仍以低于市场价进行收购,收购后私自屠宰对外销售。2023年9月21日,何某某向卢某某出售盗杀的4只狗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依法扣押了作案工具。经鉴定,何某某使用的工具为自制塑料带尾翼毒镖。
余江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通过毒杀盗取他人饲养的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卢某某明知毒杀的狗是何某某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对二人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