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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抑郁障碍期间故意伤害他人,要担责!
时间:2024-06-05  作者:徐美燕  新闻来源:余江政法微信公众号  【字号: | |

俗话说“君子动口不动手”。生活中与他人相处,难免会因一些细小的琐事发生口角而引发纠纷,特别是一些处于“特殊时期”的人,他们很容易因一时的冲动、激愤而导致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不良后果。

案情回顾

2022930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因在鹰潭市余江区某超市门口领取口罩未付款一事,与超市工作人员被害人冯某某发生口角,期间朱某某用力推冯某某肩膀,导致冯某某被推倒在地致手腕受伤。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朱某某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冯某某损伤程度为为轻伤一级,朱某某在作案时处于抑郁障碍,作案时属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法律责任。

20221114日,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冯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余江区人民检察院2024417日以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产生矛盾先冷静,好言好语解难题。在生活、工作当中遇到纠纷时,要时刻保持理智。可以通过多沟通多交流的方式解决。伤害他人是得不偿失的行为,都说打赢进“监狱”、打输进“医院”。也许只是轻轻一推、一碰就可以让你追悔莫及。在此呼吁大家遇事莫冲动、三思而后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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