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递
2024年1月13日下午13时许,乐某从鹰潭乘坐班车到达余江汽车站,随后在附近的小区发现一家房屋大门未关,便拉开门潜入他人房间实施盗窃,窃得一条金项链、一个金戒指、一个金手镯及一个金耳环,随后被屋主赵某发现。乐某随即逃离现场翻越小区围墙往白塔河大桥方向逃窜,逃窜中不慎将被盗财物丢失。后乐某一直在白塔河大桥下藏匿到2024年1月13日下午17时许,其以为已顺利逃脱,便步行返回家中。没成想,公安机关已经锁定乐某位置并于次日将其抓获归案。
近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乐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请公诉,被告人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示
当盗窃行为已经完成时,丢弃盗窃来的赃物并不能逃避法律的责任,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早日投案自首才是上策。盗窃犯罪历来是法律惩治的重点,特别是累犯、惯犯,应当依法严惩。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做事,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