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普通香烟上头”
“吸起来感觉像高空飞行”
其实
这种“上头”电子烟
是穿上伪装的新型毒品
——“依托咪酯”
正值第37个国际禁毒日,检察官结合案件的办理,为大家带来一堂“禁毒普法课”,该案是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以来,余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起涉依托咪酯毒品犯罪案件。
案例警示
2024年3月30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以 400元的价格向其女友徐某某出售1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2024年3月27日,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向其女友李某某出售1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同年 4月4日,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又以 25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徐某某出售5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经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熊某某、曹某某两人的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已经向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二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知识链接
依托咪酯基本信息?
依托咪酯是一种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属于处方类麻醉药品,具有镇静催眠活性,是一种短效麻醉剂。不法分子常常将依托咪酯勾兑到电子烟油内,制作成电子烟弹吸食,具有成瘾性。
滥用“依托咪酯”的危害?
吸食依托咪酯后,会出现头晕、抽搐,身体不受控制等症状。长期大剂量吸食,会导致神志不清、昏迷、呼吸暂停、窒息死亡等严重后果。
法条链接
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将地达西尼、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述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这意味着,从2023年10月1日起,贩卖依托咪酯就等于贩毒,吸食依托咪酯就等于吸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检察官提醒
警惕“上头”电子烟
不好奇、不尝试、不滥用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