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管辖  
  1、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2、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申诉受理范围: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申诉信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