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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检有说法】 射钉枪这样改装,是犯罪!
时间:2023-02-09  作者:蔡先英  新闻来源:余江政法微信公众  【字号: | |

为消遣娱乐,改装射钉器,本以为是小事,万万没想到,竟然变成了犯罪。经鹰潭市余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罗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案情回顾】

2020年3、4月份,被告人罗某某为了上山打鸟娱乐,在网络上了解到射钉器可以改装枪支后,罗某某便到网络上购买了激光瞄准器、机针等配件,利用家中的射钉器、无缝钢管改装成了一把击发钢珠的射钉枪并存放在家中。公安机关在接到上级核查线索后到罗某某家中调查,罗某某主动向民警上交带激光瞄准器的射钉枪一把、钢珠32颗、机针2根。经鉴定,罗某某改制的射钉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等物质的自制枪支。

【检察官提醒】

枪支属于高危物品,国家对于枪支有着极为严格的管控制度,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常规的射钉器不属于管制物品,可以自由流通,但对经过改制后的射钉器可能成为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即便没有用于违法犯罪的事情,仍会对社会安全稳定造成威胁。所以告诫大家不要轻易改装射钉枪,自觉抵制非法枪爆物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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